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3899号
原告: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荷晏路南、北栋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96962168F。
法定代表人:齐敏,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号(湘潭市湘亚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54054E。
法定代表人:王淑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19430104600000000016。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告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750,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原告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成焕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典
书 记 员 邹 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