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121号
原告:**。
被告: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闫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湘君
书 记 员  蒋雪花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