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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众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高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57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交某保险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单号:609050312992025000019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