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源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民初129号 原告: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计6,557元,原告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