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882行审165号 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地址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0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作出(2017)06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大安市烧锅镇乡新志村集体土地7833.00平方米堆料、建设临时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清除堆放的材料,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7833.00元。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日向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送达了该决定,并于2018年3月5日送达了(2018)03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2017)067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2017)067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大安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