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02民初4391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舜宇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区丰顺街长春名门饭店集体宿舍208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地址:白城市长庆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舜宇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舜宇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