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02民初264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生,现住白城市。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