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81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1.00元,减半收取计1,63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