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81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1.00元,减半收取计1,63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