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02民初5701号
原告:白城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李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吉林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白城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市xx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公司白城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3.00元,由原告白城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