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820号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0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单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单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微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