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310号
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3779570X2。
法定代表人:胡宗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2月21日,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亚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