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126号
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3779570X2。
法定代表人:胡宗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李文,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2月21日,原告孙军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