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