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许昌技术经济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1435号
原告: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7938949C,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D-518座。
法定代表人:李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广林、徐伟,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技术经济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418058226E。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凤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春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技术经济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许昌技术经济学校享有长葛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豫108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695574.25元债权和4436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许昌技术经济学校享有长葛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豫108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695574.25元债权和44365元案件受理费。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原告仍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许国辉
审判员  葛梅安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