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370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锦,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员工。

被告: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新亭路**。
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清清,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阊人力公司)、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简称东风精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阊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锦、许莉,被告东风精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清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天未休年假工资3697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个月年终奖3671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66677元,合计7404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金阊人力公司与原告签订2年劳动合同,派遣原告至东风精冲公司从事作业员一职。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3次劳动合同,至2020年2月29日止。只因原告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拿一份劳动合同(一式3份),曾到用工单位人事部门讨要过几次,用工单位人事不高兴了,告知公司领导某某某今天过来了,某某某今天又过来了。前几任领导人比较善良,问过本人只是去拿份劳动合同,事情也就过去了。2019年1月下旬,东风精冲公司以金阊人力公司的名义又与原告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当时就向对方讨要一份劳动合同,被拒绝。理由是前一份劳动合同要到2019年2月28日终止,还早着呢。这份劳动合同要生效后才能给一份原告。2019年3月份,该份劳动合同开始生效后,原告向东风精冲公司人事讨要,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先后去要过八九次,于2019年6月底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才拿到前后2份劳动合同。3月8日星期五设备保养,原告因转岗后未处理过废弃碱水(之前有一同事上常日班,一直由他处理废弃碱水,今年领导不允许他上常日班,硬是把有肾病的他逼走了)。只因问错了人,错误地把废弃碱水倒进了洗拖把专用池内(之前一直倒在那里的),被安全员看到予以制止并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赶来问明情况后,训斥了原告一顿。原告也认错接受批评。3月9日星期六加班,相安无事。3月11日原告转班上夜班,班长找原告要求写事情经过、反思报告、承诺书,后把原告晾在班组园地写。21:30左右原告写好后,满车间找当班领导,没找到。后生闷气回家躺了2天。3月13日原告去上晚班,受尽白眼,后来领导安排原告去三四档拨叉校平。作业过程中先后两次把原告叫去会议室训斥。后又再次安排原告去用铜棒手工校平MT823/4档拨叉毛坯件(需用一手扶着产品,一手用铜棒敲击作业)。原告表示这些天精神恍惚心里乱的很,不适合干这活,容易出工伤事故。当班班长很不高兴,认为原告态度恶劣,不听从领导安排。原告解释了五六遍并要求小领导去请示大领导,要么让原告回家休息,要么让原告坐到凌晨五点下班(因原告有年休假可以顶)。在原告的一再坚持下,终于把小领导说动去请示大领导,在大领导的恩准下让原告回家休息。在原告临走时要求明天中午一点前到东风精冲公司拿处理结果。原告表示即使不说也要去金阊人力公司跑一趟,然后回到东风精冲公司听从发落。3月14日,原告从金阊人力公司回到东风精冲公司听从发落。班长让原告去中介处拿处理结果,原告表示刚从金阊人力公司那里过来。当班班长经联系东风精冲公司人事部领导后,让原告至洽谈室等处理结果。原告从下午一点等到傍晚六点足足五个小时,东风精冲公司领导让原告签了一份改善承诺书后通知上白班。3月15日发二月份工资时,居然提前扣了原被告之间尚有争议的三月份900元扣款工资(扣款依据未经公示及告知原告,也未经原告签字确认),到手工资为1968.85元。原告因非常珍惜此份工作,也就选择了忍气吞声。此后,东风精冲公司又把原告转岗至校正岗位。因此岗位需要一段时间适应,故原告工作效率不高,四月份发三月份工资时到手4199.85元。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原告工作效率明显得到提升。但五月份发四月份工资时却只有3846.85元。上个月工作效率不高旷工近2天(实际上班22天)且400元考核奖励只发300元,到手工资接近4200元。本月工作效率明显得到提升(实际上班25天)且无扣款产生,居然只发3846.85元?显然是两被告想发多少就发多少!2019年5月24日休年假在家的原告莫名其妙地收到了金阊人力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3条等法律规定,因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法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及结算2018年未休的5天年休假工资和2019年工作的5个月的年终奖。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纳入工资总额。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工资范围,且东风精冲公司计算当年入职的员工年终奖时是按照当年实际工作月数及公司效益来支付年终奖的,原告向被告主张年终奖有理有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生争议的,实行同工同酬。综上,被告未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用工单位随意调整原告工作岗位,未经考核原告是否已能胜任转岗后的新岗位所要求具备的技能与产出,故意造成原告收入减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被告东风精冲公司辩称,第一项诉请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应驳回;第二项诉请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原告无权要求支付;第三项诉请目前已在二审中,原告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提出过,应驳回。

被告金阊人力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东风精冲公司的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姑劳人仲案字[2020]第308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存折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2018年剩余年休假统计表照片打印件、2018年6月-2019年5月薪资明细表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2月26日,***与金阊人力公司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被派遣至东风精冲公司处工作,具体从事作业员的相关工作。金阊人力公司与***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社会保险也由金阊人力公司为其缴纳,工资由金阊人力公司转账发放。

二、***在职期间,每年均发放年终奖,具体为:2015-2-15发放2014年年终奖12163.8元;2016-2-3发放2015年年终奖11349元;2017-1-23发放2016年年终奖10864元;2018-2-11发放2017年年终奖11834元;2019-1-31发放2018年年终奖8632.68元(应发金额为8810元)。***主张,被告在2020年1月春节前发放了其他员工2019年的年终奖,金额与2018年持平,故按照其2018年年终奖8810元的金额主张201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为3671元(8810÷12×5)。东风精冲公司主张,之前是都发了,金额如***所述一致,但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2019年就没发了,我们是根据公司效益、个人表现、出勤情况来综合考量决定发放的,***在2019年未出满勤,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没发。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没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但每年发放之前会有通告,内容是发放细则、计算规则,会让员工签字的,不是如***所说每人都有。***主张,前两年签过字的,但只有发放金额和扣税,没有其他内容,也没人告诉过我具体发放规则,没人说过没出满勤是不发放的。

三、2019年5月,***正常出勤是5月19日,之后双方发生纠纷,***未再至东风精冲公司处提供劳动。之后,***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19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45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5830.52元。2019年7月10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19]第378号仲裁裁决书,对***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遂诉至本院。20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苏0508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金阊人力公司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441.6元和经济补偿金33136.4元,东风精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均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民终6192号],该案尚在审理中。

四、2020年5月15日,***再次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两被告支付:1、2018年5天的年休假工资145454.63元(仲裁庭审中变更为3697元);2、2019年1月至4月年终奖3944.67元(仲裁当庭变更为2937元);3、赔偿金68781.52元(仲裁当庭变更为66677元)。劳动仲裁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20]第308号仲裁裁决书,对于***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遂诉至本院,提出本案诉请。

本院认为:关于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系2020年5月15日提出关于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此时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且两被告提出了时效的抗辩,故对于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每年年初均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被告主张根据规章制度,原告2019年未出满勤且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不予发放年终奖,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已将该规章制度告知过原告,故本院对于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原告在职期间每年的年终奖金额,原告主张按照2018年年终奖8810元折算其2019年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2019年的出勤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为3355元(8810÷365×139)。

关于经济赔偿金。原告因与被告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已诉至本院,并且本院已作出判决,因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在审理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因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再次提出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3355元,被告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姜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