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9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新亭路1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新亭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诉人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阊人力公司)、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精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8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精冲公司、金阊人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男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男承担。事实和理由:年终奖发放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自主制定,有在年初制定的,也有在年末制定的,这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一般来说,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作约定,企业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发展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按照什么标准发放以及发放员工范围等。也就是说,在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金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有权选择发或不发年终奖。从判决第4页判决查明的情况明显可以看出,虽然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曾向**男发放过年终奖,但每年的发放的金额并不一致,甚至各年实际发放的金额差距还挺大,并不具备规律性。从而可以看出该发放年终奖是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男的表现自主决定的,并不具备工资性质,而是福利性质,况且根据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惯例,当年的年终奖是在第二年的年初发放(也就是说2019年的年终奖应当是2020年初发放),而**男早已在2019年5月离职,且在2019年服务期间有旷工、违反安全纪律等严重违纪行为,故**男无权要求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支付年终奖。
**男未作答辩。
**男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支付**男2018年5天未休年假工资3697元;2.判令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支付**男2019年5个月年终奖3671元;3.判令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支付**男经济赔偿金66677元,合计7404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4年2月26日,**男与金阊人力公司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男被派遣至东风精冲公司处工作,具体从事作业员的相关工作。金阊人力公司与**男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社会保险也由金阊人力公司为其缴纳,工资由金阊人力公司转账发放。
二、**男在职期间,每年均发放年终奖,具体为:2015-2-15发放2014年年终奖12163.8元;2016-2-3发放2015年年终奖11349元;2017-1-23发放2016年年终奖10864元;2018-2-11发放2017年年终奖11834元;2019-1-31发放2018年年终奖8632.68元(应发金额为8810元)。**男主张,金阊人力公司在2020年1月春节前发放了其他员工2019年的年终奖,金额与2018年持平,故按照其2018年年终奖8810元的金额主张201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为3671元(8810÷12×5)。东风精冲公司主张,之前是都发了,金额如**男所述一致,但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2019年就没发了,我们是根据公司效益、个人表现、出勤情况来综合考量决定发放的,**男在2019年未出满勤,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没发。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没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但每年发放之前会有通告,内容是发放细则、计算规则,会让员工签字的,不是如**男所说每人都有。**男主张,前两年签过字的,但只有发放金额和扣税,没有其他内容,也没人告诉过我具体发放规则,没人说过没出满勤是不发放的。
三、2019年5月,**男正常出勤是5月19日,之后双方发生纠纷,**男未再至东风精冲公司处提供劳动。之后,**男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45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5830.52元。2019年7月10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19]第378号仲裁裁决书,对**男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男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2020年5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0508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金阊人力公司支付**男2019年2月工资差额441.6元和经济补偿金33136.4元,东风精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均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民终6192号],该案尚在审理中。
四、2020年5月15日,**男再次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支付:1、2018年5天的年休假工资145454.63元(仲裁庭审中变更为3697元);2、2019年1月至4月年终奖3944.67元(仲裁当庭变更为2937元);3、赔偿金68781.52元(仲裁当庭变更为66677元)。劳动仲裁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20]第308号仲裁裁决书,对于**男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男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本案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男系2020年5月15日提出关于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此时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且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故对于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男在职期间,金阊人力公司每年年初均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金阊人力公司主张根据规章制度,**男2019年未出满勤且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不予发放年终奖,但金阊人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已将该规章制度告知过**男,故一审法院对于金阊人力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男在职期间每年的年终奖金额,**男主张按照2018年年终奖8810元折算其2019年年终奖,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男2019年的出勤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金阊人力公司应当支付**男2019年年终奖为3355元(8810÷365×139)。
关于经济赔偿金。**男因与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已诉至一审法院,并且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因各方均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在审理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男因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再次提出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金阊人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男2019年年终奖3355元,东风精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金阊人力公司、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年终奖励,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本案中,**男在职期间,金阊人力公司每年年初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在已生效的(2020)苏05民终619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已认定金阊人力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支付**男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男提前离职非个人原因,而是金阊人力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金阊人力公司、东风精冲公司主张**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不予发放**男年终奖,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男有权要求金阊人力公司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东风精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一审认定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东风精冲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李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志国
书 记 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