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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万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2民初4373号之一
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7718133E。
法定代表人:林绿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青,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43839K。
法定代表人:潘文标,该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万向**股份有限,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3441E。
法定代表人:鲁冠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万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献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丁展瑶
代书记员 舒 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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