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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2民初4370号之一
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西山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7718133E。
法定代表人:林绿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青,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富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6584839P。
法定代表人:顾才观,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浙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献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展瑶
代书记员 舒 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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