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3号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融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北方融大公司在一审法院提供的《员工手册》是伪造的,导致一审法院计算周六日加班费错误。北方融大公司拖欠我周六日加班费事实成立,我以此为由解除与北方融大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记忆重新设计了魔术单车,北方融大公司应当支付***魔术单车研发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方融大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的工资及加班费,***在工资表上亦签字确认。***主张北方融大公司另行支付加班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前完成了《魔术自行车》产品开发,其主张魔术单车研发费缺乏事实依据,两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