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劳动争议申诉申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杨镇纵**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融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北方融大公司在一审法院提供的《员工手册》是伪造的,导致一审法院计算周六日加班费错误。北方融大公司拖欠我周六日加班费事实成立,我以此为由解除与北方融大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记忆重新设计了魔术单车,北方融大公司应当支付***魔术单车研发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方融大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的工资及加班费,***在工资表上亦签字确认。***主张北方融大公司另行支付加班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前完成了《魔术自行车》产品开发,其主张魔术单车研发费缺乏事实依据,两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