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3民初1282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女,1976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融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方融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6年1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14204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和加班费分别是:2015年5月工资6800元、2015年6月1日至4日工资1094.25元、周六日加班费2106元。要求被告7日内支付。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5312号维持原判。但是被告至2017年5月3日仍未支付工资和加班(周六日)费。原告2017年5月3日已申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资等,2017年7月11日收到10730元执行款,晚了1年2个月又13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加付赔偿金。 2016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 综上所述,裁决书以“劳动争议赔偿金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内为由,故不予处理”是错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在本院庭审中增加以下事实理由:被告在终审后(即2016年4月28日后),即没有支付判决的工资和加班费给原告,也没有将终审判决款给法院,被告也没有电话联系原告支付判决的工资和加班费事宜。在2015年7月的仲裁、2015年的一审、2016年二审,被告都拒绝调解,因此原告没有与被告达成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协议。在2015年6月4日原告因被告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原告与被告发生肢体冲突,打110,杨镇派出所警察来现场解决,后乘警车离开。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2015年5月工资6800元的100%的赔偿金6800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5年6月1日至4日工资1094.25元的100%的赔偿金1094.25元;3.判决被告支付加班费2106元的100%的赔偿金2106元。 被告北方融大公司辩称: 我公司提交的证据里有一个录音,我们在第一次案件顺义法院判决后与原告积极联系,但是原告说已经上诉到三中院了,拒绝来领取5、6月份工资以及加班费,三中院判决之后一直在高院再审,检察院监督,之后案件一直在进行,不是我们不愿意给原告钱,是原告不来领取钱,后来收到执行通知书,我们将案款以及滞纳金积极打到了执行局,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去领取,在今年经过仲裁之后,原告领取了10730元的案款,我们认为原告是故意讹诈公司,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以及影响。 经审理查明: ***原系北方融大公司员工,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6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2.支付2015年5月工资6800元,2015年6月1-4日工资1094.25元;3.支付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6月4日双休日加班费15759元;4.支付新产品《魔术自行车》项目费39600元。2015年8月7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3011号仲裁裁决书:1.北方融大公司支付***2015年5月工资6800元、2015年6月1日到6月4日工资1094.25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即(2015)顺民初字第14204号案件,本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14204号民事判决书:一、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二○一五年五月工资六千八百元、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四日工资一千零九十四元二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北京北方融大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周六日加班费二千一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民终53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2016)京03民终5312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民申23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再审审理。***不服(2016)京03民终5312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2017年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决定不支持***的监督申请。 ***主张北方融大公司至2017年5月3日仍未支付其2015年5月工资6800元、6月1日至4日工资1094.25元、周六日加班费2106元,故其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2017年7月11日其收到工资、加班费及滞纳金共计10730元,晚了一年二个月零十三天。***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北方融大公司应当支付其100%的赔偿金。 ***于2017年6月7日向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北方融大公司支付2015年5月工资6800元的100%的赔偿金6800元;2.支付2015年6月1日至4日工资1094.25元的100%的赔偿金1094.25元;3.支付周六日加班费2106元的100%的赔偿金2106元。顺义仲裁委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874号裁决书: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争。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裁决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上述规定,***的诉请不属于本院的处理范围,故本院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