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冠宇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冠宇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子创功能性膜工艺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民初629号
原告:安徽冠宇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帆,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子创功能性膜工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赵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炜,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冠宇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净化)诉被告马鞍山子创功能性膜工艺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创膜工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宇净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帆、被告子创膜工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宇净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子创膜工艺辩称:工程未经验收;二期存在顶部下沉问题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冠宇净化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从被告处承揽马鞍山子创研究院净化车间隔断等工程,合同价款20万元,分期支付,其中首付款10万元在施工后10日内支付,验收款9万元在验收后10日内支付,质保金1万元在验收合格起一年后的三日内支付。工程结束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甲方将工程投入使用则视为对全部施工项目验收合格并予以接受,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启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等。子创膜工艺指派张大剑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办理验收等工作,冠宇净化指派陈彬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等工作。
冠宇净化收到第一笔进度款10万元。
相关工程2018年3月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按双方约定视为验收合格。原告冠宇净化主张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相关利息规定计算。被告子创膜工艺关于工程未经验收及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鞍山子创功能性膜工艺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冠宇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9万元自2018年4月11日起算,1万元自2019年4月4日起算)。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马鞍山子创功能性膜工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