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2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履行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宁夏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2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