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848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东段路南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716900227。
法定代表人代秉耀,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于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运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