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375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冯义红,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
法定代表人;代秉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海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冯义红、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俊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