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68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又名申霞),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东段382号。
法定代表人:代秉耀,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敬涛,该医院院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