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48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东段路南382号。
法定代表人:代秉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珍珍,女,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珍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承担。
审 判 长 程善磊
审 判 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