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9202号
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56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渝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路***7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035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渝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