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4033号
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