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847号
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56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天润日用化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经济开发区金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2608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润日用化工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