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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359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瞻,河南豫新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郑州港区。
法定代表人:沈立。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原告***诉被告***、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