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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1124号
申请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港区新港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60215Y。
法定代表人:沈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尉路北、第一大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052635。
法定代表人:郭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华懿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康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1364465R。
法定代表人:金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梦华,男,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操,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华懿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郭梦华、金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华懿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郭梦华、金操银行存款11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华懿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郭梦华、金操银行存款11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剑锋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