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港区新港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沈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关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冉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