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华懿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梦华,男,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华懿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郭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柯玉波
书记员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