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大马村槐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8750090M。
法定代表人:李绍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美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裕鸿世界港商业广场3号楼B座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83475166P。
法定代表人:李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运佳,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太湖路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059387。
法定代表人:宗保东,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港区新港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60215Y。
法定代表人:沈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立,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上诉人郑州美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任富祥,上诉人美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运佳、程海瀛,被上诉人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杜晓蕊,被上诉人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建、王现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驳回水务公司对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水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水务公司计算2016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0日水费的单价错误,水务公司多主张的69178.2元无任何依据。2.加装总表系经质检合格。水务公司总表的走数全部快于加装总表的走数,表明水务公司总表数据失真,水务公司不能据此作为计量依据。3.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水务公司承诺仅让海盛公司代水务公司向用户收取水费、收多少上交多少无需担责这一关键事实。4.海盛公司系物业公司,并非业主、建设单位等供水使用人,依法不承担支付水费义务。5.供水设施应由供水企业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海盛公司依规定不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6.小区管网未经验收合格即供水使用,多处严重漏水、用户串表等供水设施先天问题是水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上述问题并非海盛公司过错导致,海盛公司不应承担改造义务,也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7.即使海盛公司承担支付水费义务,法院也应考虑海盛公司拖欠水费后因水务公司未依约断水、造成供水损失持续扩大,由各过错方合理分担损失。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划归供水单位,因此,水务公司应当承担案涉小区内供水设施维修和养护的责任。另补充,一、海盛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将管理维护义务、交费义务划归海盛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由供水单位或业主承担管理维护义务,由用户承担交费义务,海盛公司不应承担。二、即使海盛公司应承担管理维护义务,协议中的管理维护义务也应为对日常问题的维修、维护,而非负责解决管材、施工等未经供水单位参与并经验收合格的背景下出现的大范围漏水、众多用户分表串表等先天问题。三、即使海盛公司应承担交费义务,因管网漏水、用户分表串表等原因导致水费收不上来,海盛公司始终未及时足额支付水费,依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水务公司应终止供水,其未依约终止供水系根本违约,应自担损失。绿苑小区后续产生的水费应由业主、实际用水人等最终用户缴纳,与海盛公司无关。四、即使海盛公司有管理维护、支付水费的义务,鉴于水务公司供水前未将管网验收合格并统一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水务公司应就管网严重漏水、用户分表串表等产生的水损负全部责任。五、《绿苑小区代收水费差异汇总表》与一审证据14《移交协议书》共同证明了2018年3月10日后的水费与海盛公司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水务公司对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水务公司辩称:一、水务公司向海盛公司及美邻公司管理的绿苑小区供水,海盛公司及美邻公司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双方构成供用水合同关系。二、用于计量该小区实际用水量的案涉水表经鉴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走数能准确反映流量,海盛公司及美邻公司应按照水表计量水量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三、对于水务公司向美邻公司主张的水费中,美邻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3月31日退出案涉小区管理,而不愿承担2019年4月至7月11日期间的水费297729元;对于水费的计算标准无异议。2019年8月1日,建投公司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30万元,自此之后,由建投公司的物业公司接管绿苑小区。在此之前,水务公司未收到美邻公司退出绿苑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所以,美邻公司应承担其接管以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的水费。四、海盛公司与美邻公司负责小区水表以后管道部分包括水表井的管理和维护,因该管道引起的漏水责任应由二公司承担。五、水务公司主动采取停水措施降低损失,但供水涉及民生稳定,航空港区城市管理局专门就水务公司对绿苑小区暂停供水事宜召开专题会议,经协调达成意见,由建投公司保证水费按时上缴,并进行改造,水务公司表示将恢复正常供水。所以,造成漏水或损失的增加,并不是水务公司不作为造成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水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美邻公司述称:海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与美邻公司并无关联,属于海盛公司与水务公司之间的争议,我公司仅作为一审被告列明地位。
建投公司述称:建投公司不是被上诉人,海盛公司的上诉内容与建投无关。
美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019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改判美邻公司减少支付水费29772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由二审法院重新决定。事实与理由:一、美邻公司与水务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不存在供水合同法律关系,美邻公司不具有向水务公司交纳水费的义务。二、美邻公司受马庄村委会的委托向绿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暂时代替海盛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与村委会签订有《锦绣绿苑小区物业管理合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村委会负责协调处理因主管网漏水造成水务公司计量水费与小区住户实际发生水费的差额,由马庄村委会负责处理,美邻公司只负责收集小区住户每月实际发生的水费,上缴水务公司,其他与美邻公司无关。美邻公司只负责小区居民实际用水费用,外商用水仍归海盛物业负责。三、美邻公司经马庄村委会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前已经离开绿苑小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并告知海盛公司此后产生的水费与美邻公司无关,双方签订有《解除合约》。四、水务公司与建投公司均存在过错,建投公司明知没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水务公司明知不具备供水条件而供水,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补充,1.一审法院认定美邻公司承担水费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是错误的,应为2019年3月31日,多余部分应予削减。2.对于承继海盛公司与水务公司协议问题,该协议与《物业管理条例》相违背,应认定为无效,故不存在承继一说。水务公司应根据一户一表原则向实际的业主收取,美邻公司仅为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缴纳水费的法律义务。3.即使法院认定美邻公司需承担水费的支付义务,关于美邻公司对于水费的承担比例问题应重新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水务公司辩称:同对海盛公司的答辩意见。
海盛公司辩称:案涉小区(包括外围商业用水)2018年3月10日后发生的水费与海盛公司无关。海盛公司与美邻公司签订的《移交协议书》及海盛公司向水务公司发送的《关于停止代收代缴水费的告知函》均已作出明确表示,且事实上海盛公司自3月10日起全面退出水费业务。海盛公司未曾与美邻公司签订过《解除合约》。
建投公司辩称:建投公司不是供水合同的签订主体,也不是实际使用人,更不是建设单位,美邻公司要求建投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美邻公司对建投公司的上诉请求。
水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盛公司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295834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美邻公司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16279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美邻公司和建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9日,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与河南豫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郑州航空港区新农村建设项目-第二居民安置点项目委托代建合作协议》,委托河南豫发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第二安置点项目建设工作,指派郑州航空港区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作为该项目业主代表,履行对该项目的工程监管、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关于相关手续办理指定建投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名义主体,同意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本案涉及的锦绣绿苑小区归属于该项目,该小区建成初期用于富士康员工宿舍,2015年移交给滨河办事处作为马庄村和大寨村的临时过渡拆迁安置用房。
2015年2月2日,水务公司(甲方)与海盛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以下内容:甲乙双方确认水表数量及具体位置,表1位于绿苑小区大门口内北侧,口径:DN200mm,类型:水平螺翼式;表2位于小区内34号楼前,表3位于小区院东水井房内,三只水表目前运行状况良好。产权界定:水表及水表以前部分产权归甲方并管理,水表以后部分包括水表井归乙方管理和维护。甲方抄表员每月按时抄读水表,乙方给予配合,乙方在接到收费通知单,按抄表员提供的账号及时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到账为限,乙方违约或拖欠水费一个月的,甲方将按每天3‰的水费递增收取滞纳金,两个月后仍不到账,甲方将终止供水,特殊情况,乙方须提前沟通。甲方在抄表时发现大水量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查找原因。乙方保护好水表及附属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用水安全。庭审查明,绿苑小区实际使用水表为表1,于2019年8月份进行了更换,表2和表3未实际投入使用。
2015年5月31日,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滨河办事处(甲方以下简称滨河办事处)与海盛公司(乙方)签订《锦绣绿苑小区供水供电合同书》,约定以下内容:甲方将位于锦绣绿苑小区所有套房、商业及公共场所的供水、供电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经营,小区入住率达到70%前的水损由甲方负责支付,小区入住率超过70%以后的水损由乙方自己承担,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小区内水电的管理权,乙方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筹资金的法人主体,其合法管理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乙方保障小区内水、电的畅通,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维修,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2018年3月30日,马庄村委会(甲方)与美邻公司(乙方)签订《锦绣绿苑小区物业管理合约》,约定以下内容:甲方将绿苑小区的物业委托乙方管理,管理事项:1.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机电设备、路灯、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维修、养护和管理;2.小区内公共区域及楼栋公共楼梯的清洁卫生;3.公共生活秩序;4.车辆行驶及停泊。物业管理期限:2018年4月3日起至绿苑小区拆迁止。甲方负责协调整个小区地下自来水管网漏水点的维修及整改,由于小区地下给水主管漏水,造成水务公司计量水费与小区住户实际发生水费的差额,由村委会协调处理,对乙方收集小区住户每月实际发生的水费,上缴水务公司。
同日,马庄村委会(甲方)与美邻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下内容:甲方负责协调整个小区地下自来水管网漏水点的维修及整改,由于小区地下给水主管漏水,造成水务公司计量水费与小区住户实际发生水费的差额,由村委会负责协调处理。乙方自2018年4月3日从海盛公司接手绿苑小区的管理,根据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这三个月小区住户的实际用水与水务公司的抄表数据分析,每月水费差额约8万元左右,造成水费差额的主要原因为:1.外商用水,因小区外商用水户的用水是与海盛公司签订的水费收缴合约;2.小区地下给水管网漏水,前期海盛公司向相关单位呈报小区地下给水管网漏水维修报告。为规避乙方责任,补充协议如下:1.锦绣绿苑小区2018年4月份以前水费由前物业公司负责,与乙方无关;2.锦绣绿苑小区2018年4月份以后(含4月)的水费,乙方只负责小区居民实际用水费用,外商用水仍归海盛物业负责;3.乙方负责收取每月居民实际发生的水费,将收缴的费用交付甲方,因地下管网漏水造成的水费差额,由甲方负责处理;4.对于小区住户实际用水欠费部分,乙方负责催缴;5.甲方负责将乙方实际水费上交水务公司,其他与乙方无关。
海盛公司与美邻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移交协议书》,关于绿苑小区物业管理移交达成以下协议:自来水付费模式为,2018年3月10日(读数1148535.00)后,水费由美邻公司上缴本小区水务公司所抄总表的用水量的水费,所发生的水费均由美邻公司承担,2018年3月10日后所发生的水费与海盛公司无关,2018年3月10日前因水费所发生的费用与美邻公司无关,海盛公司移交小区的房源,数据统计及附件,出租房源具体明细,交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3日,在2018年4月3日前房屋租金由海盛公司收取,2018年4月3日之后所有的房屋租金由美邻公司收取,绿苑小区居民物业各项事宜,自2018年4月3日起由美邻公司全权负责,2018年4月3日之后所有事宜与海盛公司无关。
水务公司提供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的水费通知单,显示该期间用水量共计1025479立方,水费3963277.35元,另主张海盛公司已缴纳该期间的水费1004935.85元,尚欠付水费2958341.50元;提供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水费通知单,显示该期间用水量共计457626立方,水费2059317元,另主张美邻公司已缴纳该期间的水费431325元,尚欠付水费1627992元。
水务公司提供由美邻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关于26号楼前管网渗水维修报告》复印件一份,载明以下内容:锦绣绿苑小区的市政自来水管网,有串管、管道下陷造成裂管现象,长期渗水严重,小区市政水表与入户分表,数量差异很大。我公司自2018年4月3日接手小区物业管理以来,发现多个楼栋地下室积水严重,截至8月3日至,我公司排查出严重的渗水点十七处,均已呈报,但至今仍未处理。特别是26号楼前花池边有一渗水点,犹如一口自流井,造成27号楼地下室积水严重,隔三差五必须排水,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因我公司无力修复,为了减少资源的浪费,我公司再次向贵单位提出申请维修报告,望给予酌情处理。
水务公司提供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绿苑小区自来水相关问题的报告》,内容载明:管委会,7月26日,管委会重点项目推进会结束后,城市管理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水务公司和建投公司,目前已恢复绿苑小区自来水供应,为确保后续正常供水,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绿苑小区在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为滨河办事处马庄社区安置房过渡小区,在此期间由海盛公司、美邻公司负责该小区用水方面的管理工作,期间用户水费拖欠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经过水务公司与以上两物业公司、滨河办事处及村委会协调,至今仍有4632672.70元水费及产生滞纳金3333863.20元,共计7966535.90元尚未解决。水务公司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降低拖欠水费带来的损失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郑州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24日对绿苑小区暂停供水,同时拟对物业公司走法律诉讼程序。2019年7月27日城市管理局组织水务公司、建投公司在我局召开协调会,经过协调建投公司保证后续自来水水费将按时上缴,且建投公司并预交30万元作为改造期间水费,水务公司也表示将积极进行自来水改造并保证改造期间正常供水,截至目前水务公司正在对绿苑小区进行改造且自来水正常供应,建议由滨河办事处积极协调解决拖欠水费。
建投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日向水务公司转账30万元,备注用途:预缴绿苑小区水费;于2020年1月21日向水务公司转账69619.5元,备注用途:水损费用;于2020年7月3日向水务公司转款169444.50元,备注用途:自来水损耗;于2020年10月27日向水务公司转款64305元,备注用途:水损费用;于2020年11月25日向水务公司转款111444元,备注用途:水损费用;上述费用合计717813元。
庭审中,建投公司亦陈述为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在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水务公司和建投公司协调下,要建投公司出一个物业公司接管绿苑小区并恢复供水,水务公司要求先拿出30万元才开始供水,在这样的情况下建投公司替建投公司的物业公司拿出30万元作为修复和供水的前置条件。
海盛公司提供由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滨河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庄村委会)于2018年4月3日出具的《绿苑小区生活用水差异情况说明》,内容载明:2015年下半年,绿苑小区由港区政府安置马庄村拆迁后居民,居民入住后,海盛公司接手小区的日常管理,在日常的水电安全巡查中,发现小区地下管网多处不合格,无法正常运行,自来水管道多处漏水,水管和污水管串联,水表串联的现象,交叉运行造成大量自来水流失,前期海盛公司多次找有关部门协调均无结果,现绿苑小区物业管理海盛公司撤出,由美邻公司接管,对于该小区存在的自来水流失现象,需水务公司协助处理,对小区地下管网存在的漏水及水表、管网交叉现象,请水务公司协调处理。
2021年5月9日,马庄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内容载明:马庄行政村于2015年10月拆迁结束,绿苑小区由办事处协调作为马庄村群众临时过渡安置房,将绿苑小区内共29幢楼房交付给马庄村民临时居住,2016年元月小区物业经村委交付海盛公司管理,2016年8月左右,小区居民反映给村委小区内有漏水现象,8号楼地下室经常存水,最严重9号楼水深时达到20公分左右,给群众生活用品损坏不少,后经村委责成物业公司进行地下管网检测维修,物业反馈给村委的信息是地下管网老化漏水现象无法根除,只能漏哪修哪,截止马庄村民搬离绿苑小区,绿苑小区漏水现象一直存在,一直维修。
海盛公司提供2017年3月份、8月份、10月份,2018年2月份、6月份对小区内自来水管网部分漏水点进行维修的照片。
海盛公司提供原法定代表人张继周与水务公司营销所所长李永清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双方因漏水、水表串联造成水费差额大、水费收不上来的问题进行协商。
水务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滨河办事处提交《水务公司关于结算G2地块、H2地块、绿苑安置房居民生活用水水费问题的报告》,内容载明:截止2016年6月,包括绿苑小区在内的三个小区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按期上缴供水水费,其中绿苑安置小区拖欠水费约1068092.5元(2015年8月至今),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降低因拖欠水费带来的损失,恳请贵办事处在公司抄表到户之前,帮助协调收取G2地块、H2地块、绿苑安置房居民生活用水水费,我公司承诺,结清欠费后,将立即安排人员抄表到户。
水务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滨河办事处提交《关于结算绿苑安置房居民生活用水水费问题的报告》,内容载明:由于该小区一直不具备抄表到户条件,我们抄读总水表作为贸易结算器具,在富士康员工入住期间,缴费正常,自安置区居民搬至该小区后,水费一直拖延缴纳,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拖欠水费2482397.2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拖欠水费807408元,合计拖欠3289805.2元。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降低因拖欠水费带来的损失,恳请贵办事处帮助协调收取绿苑安置房居民生活用水水费,目前我公司已无力承担该小区不断增加的水费欠费,面临无法向该小区继续供水的紧迫局面,请办事处予以协调解决。
海盛公司提供2017年1月份、4月份、6月份维修自来水管、管道疏通等费用收据,金额合计1900元,拟证明支付管网维修费用。
海盛公司提供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间的水费通知单,水表读数自151112立方至1148535立方,水费合计3832772.85元;另提供水务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开具的发票,总金额为1151172.65元,拟证明已向水务公司交纳的水费金额。水务公司主张海盛公司实际交纳绿苑小区水费1004935.85元,其余的为交纳海盛公司另外管理的滨河小区的水费。
美邻公司提供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维修小区内自来水管网的照片一组,拟证明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另提供向水务公司出具的《告知书》一份,拟证明向水务公司告知美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之后绿苑小区所产生的水费与其无关,水务公司陈述未收到该《告知书》;另提供2019年3月25日马庄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已于2019年3月31日退出物业服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海盛公司申请对案涉水表的走数能否准确反映流量、示值误差及计量快慢比例进行鉴定。经双方选定,该院委托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1.案涉水表走数能准确反映实际流量;2.案涉水表在最小流量Q1点的示值误差为-1.86%、分界流量Q2点的示值误差为-1.19%、常用流量Q3点的示值误差为-1.77%;3.案涉水表的快慢比例即相应流量点的示值误差值。海盛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水务公司与海盛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协议约定,海盛公司负有按照收费通知单缴纳水费的义务。水务公司提供的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的水费通知单载明水费总金额3963277.35元,海盛公司主张其与美邻公司约定2018年3月10日之后的水费由美邻公司负担,该约定内容实为债务转移,未得到债权人水务公司的确认,对水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水费仍应按照水务公司的主张计算至2018年4月4日,海盛公司与美邻公司之间可根据约定据实结算。海盛公司提供发票证明已缴纳水费1151172.65元,水务公司虽提出包含有其他小区的水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合认定海盛公司拖欠水费2812104.7元(3963277.35元-1151172.65元)。
美邻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同马庄村委会签订了《锦绣绿苑小区物业管理合约》约定了由美邻公司接手绿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负责收缴水费进行缴纳,美邻公司依照约定负有向水务公司缴纳水费的义务,且在之后也实际向水务公司履行了缴纳部分水费的义务。水务公司提供的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水费通知单,显示该期间水费2059317元,主张美邻公司已缴纳该期间的水费431325元,尚欠付水费1627992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美邻公司提供向水务公司作出的《告知书》、马庄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已于2019年3月31日退出物业服务,对上证据,水务公司否认收到过《告知书》,马庄村委会会议记录为复印件,且内容仅是讨论内容,未明确美邻公司实际退出物业服务时间,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依照庭审查明事实,绿苑小区在海盛公司管理期间即发生小区内地下自来水管网发生渗漏等情况,对此造成了大量的水损,对该部分损失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双方存有争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具有服务和管理的双重性质,物业服务人在物业区域对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的义务,包括对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系为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订立的合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物业服务单位所应担负的法定义务以损害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权益。本案中,水务公司与海盛公司已在《协议》中约定了由海盛公司负责水表以后部分包括水表井的管理和维护,明确了海盛公司应当对小区内自来水管网的维修和养护义务,在海盛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因管网发生渗漏所造成的水损应由海盛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海盛公司与美邻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移交协议书》,将2018年3月10日之后的水费缴纳义务转移至美邻公司,应视为合同义务的转移,水务公司在之后亦实际接收了美邻公司缴纳的部分水款,应视为同意该合同义务的转移。同时,根据马庄村委会与美邻公司签订的《锦绣绿苑小区物业管理合约》的约定,美邻公司接手物业管理,对小区的共用设施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绿苑小区作为过渡性的拆迁安置区,自身存在特殊性,由其村委会代行了业主权利,但其在与美邻公司签订的《锦绣绿苑小区物业管理合约》及补充协议中免除了美邻公司对自来水管网的维护义务,实际侵害了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权益,该约定无效。海盛公司和美邻公司通过收取房租收益的形式获得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承担法定的以及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在地下水管网损坏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其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地下管网损坏的情况下仅是推诿责任,以无能力维护为由放任损失的扩大,应当对该部分水损承担责任,对水务公司要求海盛公司支付水费2812104.7元、美邻公司支付水费1627992元,并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水务公司要求海盛公司和建投公司对上述水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约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郑州航空港区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812104.7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郑州美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627992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90元,由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承担1388元,由郑州航空港区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6665元,由郑州美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5437元,鉴定费100000元由郑州航空港区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海盛公司、美邻公司均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各方进行质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及证据予以综合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水务公司与海盛公司双方签订涉案小区供水《协议》产生纠纷。由于协议约定由海盛公司缴纳水费,故依据水务公司提供的水费通知单,扣除海盛公司已缴纳的水费数额,剩余水费2812104.7元应予缴纳。后期由美邻公司接手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缴纳水费,故依据水务公司提供的水费通知单,扣除美邻公司已缴纳的水费数额,剩余水费1627992元应予缴纳。
关于海盛公司及美邻公司各自管理期间造成的水费损失问题。因《协议》明确约定由海盛公司负责水表以后部分包括水表井的管理和维护,故管网渗漏造成的水损应由海盛公司承担。后期由美邻公司接手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虽然美邻公司与涉案小区所在马庄村委会签订《锦绣绿苑小区物业管理合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马庄村委会协调管网漏水的维修及整改,美邻公司仅负责收取实际发生的水费。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同时海盛公司及美邻公司均是通过收取房租获得物业服务费用,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美邻公司不能免除对小区水表井及管网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应承担其管理期间管网渗漏造成的水损。
综上所述,海盛公司及美邻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力,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61元,由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296元,由上诉人郑州美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