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24民初2837-3号
原告:全椒***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儒林东苑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东舜江路77号综合楼三楼30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季强,男,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椒***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周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椒***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惠 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