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7民初73号
原告北京众森信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1143A房间。
法定代表人漆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千里,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瓦多尼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028A室。
法定代表人杨达琼,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森信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瓦多尼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众森信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森信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森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原告北京众森信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钟金文
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
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