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506号之二
原告:青岛京润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436号10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4806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东方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700454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青岛京润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京润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京润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