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平度市**村镇。
被执行人青岛京润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宝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京润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9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0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