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初910号
原告: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钟鸣,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博,男,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江南大道3688号通策广场2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毛启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展世公司)诉被告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惟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微展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博、郭政,被告惟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展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惟真公司在“ZCOOL站酷”(网址为www.zcool.com.cn)及惟真公司的网站(www.forreall.cn)上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以消除其侵害微展世公司署名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2.判令惟真公司赔偿微展世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的损失为70万元,因惟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的损失为30万元;3.惟真公司赔偿微展世公司合理开支48 000元,其中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300元及公证费2100元,因惟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11 400元及公证费900元。事实和理由:微展世公司为“WeShape海尔小贝台式洗碗机3D信息软件V1.0”(下称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2018年4月,微展世公司工作人员在“ZCOOL站酷”(网址为www.zcool.com.cn)中,发现一篇“惟真科技:坚果Pro三维体验”文章,点击网页右侧的“杭州惟真科技”,其首页第10组创作“小贝Tabletop洗碗机三维体验”,点击后下网有“原创作品/三维/场景”,下方有文字介绍“视觉效果上,画面精致……整体来说,这个洗碗机3D展示做的很成功,让人产生购买欲。案例演示,请长按/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体验”。该段文字下方,附有二维码。扫描后转至www.forreall.cn/3d/app/ic/dishwasher网页,该网页显示的即为小贝洗碗机3D展示软件。经查,www.forreall.cn为惟真公司所有,微展世公司与之协商,微展世公司认可侵权行为,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惟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微展世公司对权利软件代码、场景文件等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惟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页中嵌入微展世公司服务器链接的技术手段,将微展世公司开发的权利软件的内容置于其在ZCOOL中的主页中进行展示,未显示微展世公司的信息,造成了公众的混淆,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本案诉讼。
惟真公司答辩称:1.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2.权利软件登记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晚于惟真公司删除链接的日期;微展世公司无法提供开发日期在2018年8月29日前的开发资料,不能证明双方软件的关联性和对应性。3.被诉侵权软件是惟真公司从案外人获得的,惟真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在收到涉嫌侵权的通知后,惟真公司已经立即对案涉软件下架删除,远在收到律师函之前,惟真公司就已经对案涉软件链接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惟真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不存在混淆的故意,所以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4.微展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权利软件的影响力,同类的三维软件开发制作费平均为1.74万元;微展世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失,惟真公司也没有相关软件进行过任何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微展世公司主张的金额明显过高。综上,惟真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已经采取了积极必要的补救措施,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软件链接已经全部下架,没有任何非法所得,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微展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7月6日,经微展世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68378号公证书(简称第68378号公证书),对相关网页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微展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搜索“中国机床大全网”,点击结果页面“中国机床大全网,机床网,数控机床网,机床交流交易电商平台,淘机床……”标题,进入网址为www.zgjcdq.com/……的网页。点击页面“机床3D展”,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推荐产品”栏目中的“海尔小贝台式……”跳转至网址www.weshape3d.com/……的网页,该网页可通过“◀”“▶”进行操作,对“小贝洗碗机”进行多角度观察。
2018年8月29日,微展世公司就软件名称“WeShape海尔小贝台式洗碗机3D信息软件V1.0”的软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022542号。登记证书中记载,权利软件开发完成日期:2016年8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9月26日。
2018年5月18日,经微展世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582号公证书(简称第4582号公证书),对相关网页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第4582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9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微展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搜索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点击结果页面第五条“惟真科技:坚果Pro三维体验|三维|场景|杭州惟真科技-原创作品-站酷(..”标题,进入网址为www.zcool.com.cn……的网页。点击页面右侧“杭州惟真科技杭州|平面设计师”,进入网页。网页中显示该账户共上传14组创作,点击其中“小贝 Tabletop 洗碗机三维体验”进入网页,网页记载如下文字“视觉效果上,画面精致……整体来说,这个洗碗机3D展示做的很成功,让人产生购买欲。案例演示,请长按/扫描一下二维码进行体验”,网页还包括演示的截图多幅。对该网页中的二维码,使用“草料二维码识别器”对二维码进行识别,进入网址为www.forreall.cn/3d/app/ic/dishwasher的网页,该网页可通过“◀”“▶”进行操作,对“小贝洗碗机”进行多角度观察。在显示“开始暂停键”等内容的页面中,点击页面中“图片”图标,弹出上拉菜单,选择“查看源代码(V)”,进入网页后,显示了150行源代码。
经比对,第68378号公证书中显示的涉及“小贝洗碗机”的网页内容与第4582号公证书中相应的网页内容基本一致。
庭审中,微展世公司明确,上述公证的150行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中,第19-20行更改了宣传资料;第23-25行直接索取微展世公司的风格、排版等资源;第69-78行通过套用代码进行复制再索引微展世公司服务器内的场景文件;第98-123行直接使用微展世公司软件代码备注;第140-146行更改了微信中的二次传播和分享。
经比对,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第19-20行为通用框架代码。
第23-25行的代码中包含:<link rel=”stylesheet”……tppabs=”https://cdn.weshape3d.com/hir001……>。
第69-78行的代码中有如下内容:<script src=”engine. js”tppabs==”https://cdn.weshape3d.com/hir001……>等多处链接cdn.weshape3d.com域名的路径代码。
第98-123行代码中包含:<loadJs.src =……*tpa=https://cdn.weshape3d.com/hir001……>。
第140-146行,为微信分享代码,代码中有如下内容:shareTitle:”小贝洗碗机三维展示”。
2018年5月24日,微展世公司向惟真公司发出侵权通知,2018年5月25日,惟真公司出具《关于小贝洗碗机的情况说明》,称对已经涉及侵权的产品,深表歉意,关于小贝洗碗机发现侵权行为作出如下说明:1.之前反馈的产品6小时内已经删除。2.惟真公司和成都君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自合作方得到的源代码。
2018年7月20日,微展世公司向惟真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惟真公司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8年8月9日,惟真公司回函称其于7月23日收到律师函,“小贝Tabletop洗碗机三维体验”项目于2018年5月22日上线,并于2018年5月24日在站酷平台及惟真公司官网下架,负责项目的员工已离职,需要核实,并希望微展世公司提供权利软件登记证号及相关著作权资料以便核实。如果确认是惟真公司侵权,则会赔偿损失。
为证明权利软件的价值,微展世公司提交其作为乙方与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甲方)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标的物”依托乙方独有平台为载体,无法技术分离,该软件的知识产权归乙方。甲方提供的信息中涉及甲方拥有的或甲方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合同附件一中约定,项目名称:洗碗机3d互动体验网页推广传播版本开发与制作,项目总计15万元;本项目的各种与项目相关的文档、资料的财产权属于甲方。微展世公司还提交了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咨询报告,以证明权利软件的价值。
为证明微展世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微展世公司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暂缓追加投资说明》,称案外人因发现惟真公司做了和“WeShape海尔小贝台式洗碗机3D信息软件”一样的产品,决定暂缓追加投资1亿元。
惟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与权利软件同类的三维展示技术开发合同,证明该类展示软件制作费用不高;还提交了天猫旗舰店搜索“海尔台式洗碗机”的截图,以证明现有款式中不存在与微展世公司权利软件对应的款式。
根据ICP备案网站信息,www.weshape3d.com的主办单位是微展世公司;www.forreall.cn的主办单位是惟真公司。
微展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3000元,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45 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微展世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微展世公司提交了权利软件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可以初步证明其为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
根据微展世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其与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就开发“洗碗机3d互动体验网页推广传播版本”进行合作,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8月。虽然该合同附件中记载文档、资料的财产权归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但针对的客体并非开发的软件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微展世公司,因此,根据该开发合同形成的洗碗机展示软件,其著作权归属于微展世公司。从该合同所针对的开发项目、合同主体、合同签订时间,与微展世公司主张的权利软件具有一致性,且与登记证书中记载的开发完成时间具有对应性,因此,本院确认,微展世公司是权利软件的开发者,是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且其开发完成时间早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惟真公司是否具备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
虽然微展世公司于2016年8月之后完成权利软件的开发,但不能据此直接认定惟真公司可于该时间起接触权利软件。微展世公司仍应举证惟真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可以接触权利软件。
根据第68378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至少于2017年7月6日之前,权利软件已经存在于微展世公司的网站中,该网站属于公开网站,故惟真公司具有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
三、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源代码的比对并非侵权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在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初步证明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如被告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或者提交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侵权认定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诉侵权软件所在网页的名称为“小贝洗碗机”,页面中显示的洗碗机图片有“Haier”字样;经比对,第68378号公证书中显示的权利软件,与第4582号公证书中显示的被诉侵权软件,在操作方式、页面图片方面基本一致。在代码层面,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中,多处出现微展世公司的网站域名。因此,本院确认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惟真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鉴于惟真公司具有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且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实质性相似,而惟真公司对于上述相同情况没有提出合理解释。此外,惟真公司称被诉侵权软件系从案外人处获得,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惟真公司使用了权利软件。具体来说,惟真公司侵害了微展世公司就权利软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惟真公司已经在“ZCOOL站酷”删除被诉侵权软件,但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微展世公司要求惟真公司在“ZCOOL站酷”(网址为www.zcool.com.cn)及惟真公司的网站(www.forreall.cn)的主页上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侵害著作权所应赔偿的损失,本院认为,微展世公司所称因侵权行为造成投资减少,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惟真公司对其造成了微展世公司所称的损失,微展世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惟真公司的侵权所得,本院综合本案具体侵权行为、权利软件价值等因素,确定惟真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数额。关于微展世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鉴于本案确有律师出庭,亦有公证费、律师费的票据,且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有一定疑难、复杂性,故对微展世公司所主张的5400元合理开支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微展世公司还主张惟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即:未经微展世公司允许,使用技术手段将微展世公司开发的权利软件的内容置于其在ZCOOL中的主页中进行展示,该动态展示页面及所配文字中均未显示微展世公司的信息,而在文字显示页面及动态展示页面中均有惟真公司名称或其公司标志。以上行为,足以使站酷网站用户产生混淆,误以为惟真公司是“小贝Tabletop洗碗机三维体验”效果之技术开发主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所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微展世公司所主张惟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是独立于惟真公司侵害著作权侵权之外的行为。其所称采用技术手段以展示微展世公司权利软件,且使用户产生“混淆”的情形,实际是惟真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及相应后果。鉴于本院已经判令惟真公司就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关于微展世公司主张惟真公司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微展世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ZCOOL站酷”( www.zcool.com.cn)及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www.forreall.cn)上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该致歉声明的内容须通过法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据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 000元;
三、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400元;
四、驳回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232元,由原告微展世(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惟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人 民 陪 审 员 汤才捷
人 民 陪 审 员 任荣东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