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凯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4民初4799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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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