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葛洁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荣标,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环境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王万钰
审判员 陆凌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