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2706号
申请人: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葛洁敏。
被申请人:江苏汇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阳春。
申请人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恒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窦 超
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