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7402号
原告:深圳市嘉***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清华。
被告:深圳市憧憬非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姜前勇。
被告:王建云,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深圳市嘉***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憧憬非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5.0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77.52元,由原告深圳市嘉***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谭 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倩霞
书 记 员 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