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104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九大马路16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596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9655.04元,逾期付款滞纳金8423.18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迟延履行利息2989.06元(暂计至2023年9月5日),案件受理费3197.5元,共计314264.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2.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14264.7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