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星海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5执52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九大马路16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095726。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4401041967********。 被执行人:青岛星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鹤山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976336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星海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鲁0215民初15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728.3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5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案尚未执行80728.31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