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161号
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区西六路里奥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070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沾化腾越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以东、恒业四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06437699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沾化腾越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