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181号之一
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区西六路里奥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070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辰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8451922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辰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