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2民初201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区西六路里奥集团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070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利八路10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259520340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鲁0522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利津开发区支行账户9050105400742050000317存款600000元。现原告已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利津开发区支行账户9050105400742050000317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