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6248号
申请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区西六路里奥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07067。
法定代表人:南小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继文,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0314K。
法定代表人:齐延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惠民经济开发区乐安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2A4P15。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XX辉